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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帮手册

 

第一章 安帮基础知识

 

第二章 政策和法规

  1. 司法部关于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移交部基层工作司的通知

  2.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3.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4. 广东省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规定

  5. 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6. 关于创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的意见

  7. 关于海珠区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更名和成员调整的通知

第三章 工作流程、职责、评分细则

  1. 区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图

  2. 广州市海珠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3. 广州市海珠区安置帮教工作评分细则

第四章 安帮工作制度

  1. 总则

  2. 海珠区三级帮教办组织制度

  3. 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章 档案资料

  1. 海珠区(  街)推荐安置人员登记册

  2. 海珠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点共建协议

  3. 见面人员谈话记录

  4. 接待来访人员登记表

  5. 重点帮教对象情况登记表

第六章 联系电话

 

广州市海珠区安置帮教工作手册

第一章 安置帮教工作基本知识

1、什么是安置帮教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规定期间内(刑满释放后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后3年内)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2、安置帮教工作负责部门 

区以上政府部门设立含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民政、财政、人事、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国土房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十七个职能部门的安置帮教领导机构,下设安置帮教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设立安帮办;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帮教小组;组成辖区内的三级帮教网络正常工作。

3、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

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

⑴接收监狱、劳教单位移送的有关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通知书及相关档案材料;

⑵引导、扶持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就业或协助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⑶参与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

⑷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并做好预防措施,减少他(她)们重新违法犯罪。

4、安置帮教工作的对象

安置帮教对象是刑满释放后5年内、解除劳动教养后3年内的释解人员,对没有生活出路(通常是指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无业可就的三无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要重点进行教育和帮教。

5、释解人员回归报到程序

⑴离开监所之日起30日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所属街道安帮办(司法所)办理报到手续;

⑵接受户籍所在地帮教工作小组管理并建立帮教措施。

6、释解人员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释解人员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入学、招考不受歧视。对符合条件申请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各类职业学校的,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准许报考;符合录取条件的,学校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对符合就学、复学、升学规定,本人要求继续上学的,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给予办理。

7、释解人员在安置就业方面享有的权利

⑴释解人员回社区(农村)的,由落户地的街道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接受,享受与其他居(村)民同等的待遇。保留职工身份或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释解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安排就业。原单位被撤消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商请劳动、人事、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予以安置;不适宜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商请劳动、人事和安置帮教工作机构适当安置。

⑵释解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尽赡养、抚养义务的人,或者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济,符合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济。

⑶释解人员入监所前已参加失业和养老保险的,可以在当地失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失业和养老保险待遇。  

8、释解人员合法权益受侵犯后的救济途径

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侵犯释解人员合法权益的,释解人员有权向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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