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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帮手册

 

第一章 安帮基础知识

 

第二章 政策和法规

  1. 司法部关于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移交部基层工作司的通知

  2.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3.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4. 广东省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规定

  5. 广州市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规定

  6. 关于创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的意见

  7. 关于海珠区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更名和成员调整的通知

第三章 工作流程、职责、评分细则

  1. 区安置帮教工作流程图

  2. 广州市海珠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职责

  3. 广州市海珠区安置帮教工作评分细则

第四章 安帮工作制度

  1. 总则

  2. 海珠区三级帮教办组织制度

  3. 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制度

第五章 档案资料

  1. 海珠区(  街)推荐安置人员登记册

  2. 海珠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点共建协议

  3. 见面人员谈话记录

  4. 接待来访人员登记表

  5. 重点帮教对象情况登记表

第六章 联系电话

 

广州市海珠区安置帮教工作手册

 

第二章 政策和法规

 

(司发通[1997]106号)

司法部关于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移交部基层工作司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成立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承担。  

根据工作需要,经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原由部监狱管理局负责的安置帮教工作移交基层工作司承担。其主要职责是:承办中央综治委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任务;指导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处理有关日常工作和对外协调事宜。  

安置帮教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繁重的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努力争取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把安置帮教工作抓紧抓好。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司法部基层工作司联系。

(综治委[1999]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厅(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局、监狱局、公安局、民政局:

为了便于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了解、掌握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的有关情况,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现就做好服刑、在教人员释放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须在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前一个月将其在监狱、劳教所、拘役所、看守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释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在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要求刑释解教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二、县级公安机关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刑释解教人员报到时,按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并将其列为重点人口进行管理。责任区民警要了解、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情况,会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进行帮教工作。对未到公安派出所报到的刑释解教人员,应向上级公安机关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刑释解教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一经发现,应立即通报其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三、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站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通知村(居)委会及刑释解教人员家属,动员家属尽可能将刑释解教人员接回。同时,积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居)委会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帮助、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

四、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释解教时的衔接工作,是加强安置帮教工作,预防减少重新犯罪的首要环节。各部门应高度重视,按照《意见》要求,相互配合,各尽其责,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这项工作要作为基层安全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考核。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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