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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安置帮教工作手册
第五章 海珠区安置帮教工作规范化(表格)
档案资料
海珠区( 街)推荐安置人员登记册

海珠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点共建协议
为做好刑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海珠区维稳及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帮办)与广州市 共同建立海珠区
释解人员安置点(以下简称安置点)。就释解人员的安置问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达成共建协议如下:
一、安置点是由区安帮办、 共建的释解人员安置点,承担安置区无业可就,生活困难的释解人员。
二、本协议所称的释解人员是指:刑释五年、解教三年之内的释解人员。
三、双方同意所录用的员工,按照劳动部门规定的用工标准执行,并与该企业的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四、海珠区安帮办权利义务:
1、负责选送有海珠区(广州市)户籍,思想表现较好,生活确有困难,有迫切就业愿望,在市内能自己解决住房,符合 用工要求的释解人员到安置点就业;
2、协助 管理在安置点工作的释解人员工作表现和思想状况,提供安置释解人员的基本情况;
3、协调市、区有关部门保证安置点能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优惠与帮助;
4、对 在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负责回复解决;
5、不参与、不负责 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 权利义务:
1、有权择优录用海珠区安帮办选送的、符合企业用工要求的释解人员安置其就业;
2、对在 安置点工作的释解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在职释解人员的劳动保障,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在岗释解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防止重新违法犯罪问题发生;
3、对提出离开安置点工作的释解人员,应当允许;定期告知受安置的释解人员的表现情况,辞退释解人员应及时告知安帮办;
4、对需要区安帮办协调解决的有关释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方面的问题,可随时向安帮办提出。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调一致,可以补充再行修订。
海珠区安置帮教 广州市
办公室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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