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总结全区的司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研究制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单位的法制宣传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管理、指导全区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区调解委员会工作。

(五)管理和指导基层司法所工作,与街道共同负责司法所所长的考察与任免。

(六)承担区“148”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工作,指导、监督街道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

(七)监督、指导区公证处,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

(八)承担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职责,负责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为地方立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  

(十)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业务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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