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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论 探 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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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 促进教育
瑞宝街司法所 邱旭敏 古代,中国是一个文明的国家,曾几度繁荣昌盛于世界;近代,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国家,受到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和糟蹋;现代的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不断走向富强和文明。俗语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我国的发展、富强和文明离不开教育。学校是一个教书育人的圣地。学校的依法管理对促进教育和提高学生素质具有很大的作用。 新中国已走过了五十所年的历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由一片空白走向逐步完善。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中,也明确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治国国家”的治国方略载入了国家根本大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已成为社会
主流,也将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学校是社会的细胞,在教书育人中也离不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社会主流。 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有些问题经常会困扰着学校,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例如:小学生在学校期间受到伤害,学生家长要求学校赔偿该怎么办呢? 在法律上,学校就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享受法律权利。但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又存在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履行的法定义务有:(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教育这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可见,学校依法对未成年的学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没有监护的义务。又根据《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第5款规定:“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可见,学校、教师对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虽然没有监护责任,但应负有法定的管理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失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所以,当一个未成年的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时,作为学校或者教师,我们应首先制止侵害行为,并有效防止减轻伤害结果的发生,及时通知受害者和侵害者的监护人,积极促进双方对伤害结果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等善后工作。如果伤害事件的发生有可能是由于学校或教师的管理疏忽大意造成的,那么,学校和教师更应及时吸取教训,亡羊补牢,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同时,实事求是,分清是非,勇于承担责任。给全体师生起好模范作用。有如是例子,某小学,有一个二年级的学生在下课时在座位上用力拨开签字笔杆,这时候,前座的同学转过头来,笔尖刚好划到该前座同学的眼球上。教师看见后,马上把受伤的小孩送到医院及时治疗,也及时通知了双方的家长。在双方家长还没萌发诉讼时,我们主动为学校提供法律意见,希望学生家长提前介入,积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主动探望受伤学生,于情于理于法力劝玩笔学生家长垫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帮助受伤学生的家庭减轻经济困难。最后,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这过纠纷被有效化解。双方家长和学生均没有因此而积怨或反目成仇,学校也没有因此而损耗人力、精力、时间和经济于诉讼上,更没有因此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又如:学校与周围群众因广播噪音问题发生,周围群众声称,问题若得不到妥善解决将组织十几部小车堵住校门一直鸣喇叭,让学校无法上课,这又该怎么办呢?首先,学校自己要检查一下,周围群众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学校组织学生做早操等使用高间广播而造成的扰民,要谨慎处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放入车库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音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于学校的广播是否超标准造成噪音污染,我们要求投诉的群众可以请环境保护部门做出鉴定和依法处理。同时,为避免群众的过激行为和有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我们建议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介入,积极做好学校的工作。要求学校改变广播的朝向,尽量调低广播的音量,推迟开机的时间。另一方面,我们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群众依法办事,强调群众不能采取以报复的手段组织车辆堵塞学校门口并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由于街道和区职能部门的主动积极配合,最后,有效地将该矛盾纠纷及时化解,为学校提供了有利德才教育环境,也促进了居民与学校的和睦相处。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圣地,也是社会的细胞之一,也离不开法治的环境。为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不断促进依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实现以人为本的战略决策,学校应率先垂范,并不断加强全体师生和家长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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