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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帮教社会化与 海珠区司法局 陈志强 仲德银 安置帮教社会化是安置帮教“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的工作思路之一,是提高帮教工作质量的根本途径。实践证明做好安置帮教工作,能解决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做人的问题,也是预防少数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措施之一,因此帮教社会化在维护社会稳定、预防重新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 一、帮教社会化的科学定位 安置帮教工作涉及到个人、家庭和众多组织机构(包括政府组织、群众团体等)的协调与沟通,它的涉及面较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群众性。因此,帮教社会化就是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社区资源的优势,将安置帮教工作有机地融入社区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有关环节之中。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法律层面上的规定将逐步完善,表明安置帮教工作的政策性将越来越规范,但群众性与政策性相比,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说明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其中,路还很长。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理论上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需要;情理上是政府工作的需要和个别家庭的需要;实际上是少数的释解人员生存需要,而现实中的状况不尽人意,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帮教社会化理论有待于探索。目前,有关安置帮教工作,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设计到专业著作基本上是空白,安置帮教工作人员是一边做一边总结,摸着石头过河。现实中许多理论问题、实际操作规程都需要不断创新。帮教社会化作为安置帮教大系统中一个子系统,在运作层面上已有多年实践,有许多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需要理论总结,所以帮教社会化理论科学化的过程还需要不断实践与探索。 2、组织系统职能需要进一步发挥。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组织,相应成立了安置帮教工作机构,其工作范围包括:(1)对服刑、在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就业技能培训;(2)对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受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3)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4)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重新违法犯罪的预防措施。以上内容面面俱到,范围较广,但各职能机构履行职责上还需要时间来磨合,功能发挥上需要实践来检验。 3、专业人员素质提高之路漫长。源头上没有本专业学生,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都是转行过来的,理论摸索与实践操作只能是“跟着感觉走”,有点儿盲目性,因此帮教社会化更需要走在安置帮教“四化”中的前列,在目前专业人才匮乏、各职能机构功能发挥不完善的情况下,更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关心与支持安置帮教事业,我们有好的传统与作风,需要在社会实践中学习,吸取前人的宝贵经验,才能逐渐缩短专业人员成才的周期。 4、社区功能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是政府主导型,社会力量参加管理较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居住环境改善,所谓社区功能不能只停留在户籍管理上,而其他社会管理功能有待于进一步挖掘,实现“小政府,大社区”的目标任重而道远。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区功能,是实现帮教社会化的一次机遇,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与支持安置帮教事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而不可能一蹴而就。
在《法制日报》曾经报道的消息:浙江省将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统称“归正人员”,这是该省省长签发的第150号政府令中出现的新名词。首先在全国推出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政府规章《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也将在该省施行。《办法》借鉴了国外将刑满释放人员称为“回归社会人员”,首次在国内提出了“归正人员”的新概念,并规定“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归正人员”对社会的认同感和自信力。
全国安置帮教工作先进个人,山西太原英辉建安公司经理韩雅琴,自愿参与安置和帮教刑释解教人员工作共19年,先后安置释解人员106名,收留服刑人员子女4名,还帮教了一大批释解人员和服刑在教人员的子女。很显然,安置帮教不可能全部放在韩雅琴等人身上,即使社会上还会出现更多像她这样的先进模范,但安置帮教工作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
二、刑释解教人员个体的社会化 帮教社会化的主体是释解人员。目前,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的管理教育、社会资源的人员得以充分利用,只能是为了给他们重新做人营造了宽松有序的环境,搭建了加速社会化的平台。刑释解教人员由于家庭、年龄、性格特征、恶性程度等个性因素不同,个体社会化呈波浪式、循环式趋势,制约着社会化程度。解决释解人员早日社会化要做到:一是心理调适的社会化。对在场内释解人员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矫治的基础上,有目的进行心理调适方面的训练,如抗诱惑力、增强自信心等方面的训练,增强其心理承受力,消除对社会的敌视,锻炼健康的心理适应能力;二是道德水平的社会化。对释解人员的道德水平要求应以社会大多数普通公民的标准为尺度,不能把标准定的过高或过低,使他们人员的个人道德水平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三是生存能力的社会化。对释解人员的教育应以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生存为目的,以合法合理发展其正当权益为中心,教育帮助其提高素质、自强自立、适应社会发展;四是认知能力的社会化。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有目的、有计划的政治、文化及心理方面的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文化水平和生存技能,加强良好心理品质的养成,强化积极的认知驱动力,形成对社会、家庭等方面的亲合力,早日成为社会大家庭的成员之一。 三、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令人担忧 刑释解教人员的重新犯罪是社会的公害,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原因之一。重新犯罪是指被判刑人员回归社会后,在帮教期间5年内又因违法犯罪而重新被判刑的罪犯。由于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其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处于社会的底层,形成了特殊的弱势群体,体现在“四个不对称”:一是相对封闭的监所管理,社会上发生的翻天覆地变化,他们知之甚少,和正常人相比信息掌握不对称;二是大多数违法犯罪人员正处于青壮年期,按常理讲应该是积聚个人和家庭财富的最佳时期,但他们却是一无所获,和正常人相比经济地位不对称;三是由于他们特殊的经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风气对其岐视,回归社会后,和正常人相比社会地位不对称;四是个人的违法犯罪,使得其家庭经济、社会声誉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和正常人相比家庭与社会的支持不对称,加上他们本身文化层次低下。从以上情况分析,他们更加属于是高危的弱势群体,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的危险,随时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一份(涪陵监狱)调查报告显示,到2003年8月,在押罪犯共计5193人,其中重新犯罪或有前科的共计843人,占在押总数的16.23%。在押罪犯重新犯罪及“二进宫”的为753人,占在押总数的14.5%,“三进宫”以上的为90人,占在押总数的1.73%。特点表现在:犯罪低龄化、文化程度偏低、无业人员占了绝大多数、暴力性犯罪也占了相当比例。 重新犯罪的原因:一是罪犯改造不彻底,享乐至上,贪图享受。在接受教育改造期间,改造未能触及其心灵深处,释放后习惯坐享其成,难于满足的情况下,铤而走险,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二是年龄较大的刑释人员有的由于家庭负担太重,社会又无法接纳他们,到监狱既能保证基本生活,又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生活环境,因而故意犯罪重新回到监狱;三是吸毒类的刑释人员,受到以前吸毒人员的影响,经不住诱惑,重吸毒品,无经济来源时,便盗或抢,因而多次犯罪;四是社会帮教措施落实不到位,方法不到位,有的帮教责任部门认为对于现阶段这种人最好是“少来之则安之”,明明是自己责任,由于时间长和地区发展发生变化原因,就产生了对这项工作能推就推,造成释解人员办理各种证明手续无序延长,达不到帮教效果,导致“防不住”、“控不紧”现象时有发生。 四、行刑社会化的改革令人鼓舞 行刑社会化是指监狱行刑的社会化,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的行刑积极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努力打破监狱自身的封闭状态,使罪犯在服刑中尽可能多的接触外界社会,以增强罪犯改造效果的一种行刑方式。 《解放日报》曾报道:上海宝山监狱首创“周末监禁”:一周前五天,犯人离开监狱,到指定工厂上班,下班后自行回家住宿,行动与普通人一样;服刑期内的监禁,只需在周末回到监狱进行。在2002年犯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的章洪沧(化名),因狱中表现良好,于4月19日成为了“周末监禁”的第一人。章享有完全的行动自由。每天早晨,他自己从家坐车到五角场换乘工厂班车,下班后自行搭车回家。工作以外时间自由支配,无需向监狱汇报。监狱警官会不定期地向工厂和当地街道了解情况。行刑方式社会化,宝山监狱的“周末监禁”,在全国监狱范围中也是“先驱”。
五、提高帮教社会化质量的思路 对于犯罪和劳动教养的刑释解教人员,由于经过监狱、劳教所等机构的劳动教育改造,学习了一定法律法规,但理解不深,法制观念仍然比较淡薄,加强对释解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对社会治安的稳定,净化社会风气有着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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