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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校园法律顾问,促进校园依法治 叶建雄
长期以来,我区十分重视青少年的法制的教育工作,为促进我区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依法治理,实现教育强区,海珠区司法局与教育局在2002年共同建立了海珠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同时,在全市率先签订了法律服务进校区的共建协议。根据这份协议,2003年7月海珠区司法局委派十八条行政街的司法所干部担任全区111间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法律顾问,再次在全市率先建立校园法律顾问制度,这标志着我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又上了一个新台阶,标志着我区的普法工作又有了一个新的亮点。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富有成效地长期坚持开展下去,我们总结了去年以来各街在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供大家参考。
一、校园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 海珠区司法局自2002年10月与教育局签订了法律服务进校区共建协议以后,深入各街调查我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现状,与此同时,多次与区教育局沟通,试图寻找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促进学校依法治理。经过长达半年时间的酝酿准备,最终决定由各街司法所的所长、负责人担任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法律顾问,配合学校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协助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提高师生的法制观念,保障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合法权益。 海珠区校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积极配合学校开展法律事务工作,协助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具体分解为三项任务: (一)为学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法律意见,并做好相关咨询档案; (二)经学校聘请,优先代理学校的相关诉讼,可按规定收取相应报酬; (三)法律顾问定期向司法局汇报工作情况。 二、主要经验 (一)配合教育强区,法律进校园 法律顾问制度的设立,是我区“四五”普法工作的一项新亮点,是我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台阶,是配合教育强区的需要。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往在社区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只能利用寒暑假、节假日等时间,没有形成系统的教育形式,如何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还比较欠缺,现在学校设立了法律顾问,就可以克服这些弊端,使校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与学校的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使街道社区的青少年普法和学校学生的法制教育同时开展,切实做到家庭、社区、学校“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共同做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普法工作与法律服务相结合 司法所的同志长期在基层第一线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对辖区内的学校比较熟悉,同时,司法所又是各街普法办工作机构,各街司法所在为辖区校园担任法律顾问处理校园法律纠纷的同时,结合普法工作要求,分别对校园、家长和学生三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以,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为普法进校园和法律服务进校园的同时开展,创设了一种双赢的局面。 (三)完善了我区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 为更有效地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校园依法治理,从“四五”开始,我区通过整合资源,调动相关各部门的积极性,将关工委、青少年普法讲师团和法制副校长三支队伍统一到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中。2003年6月,经区普法办大力协调,在区司法局和教育局的共同努力下,在全区111所中小学、幼儿园中设立了法律顾问。校园法律顾问作为我区四支青少年法制教育队伍之一,充分发挥了学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校园法制化进程,使我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得到进一步提高,学校周边治安环境得到进一步好转,为完善我区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作出了重要的补充。 三、主要做法 海珠区校园法律顾问制度运作一年以来,各街司法所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这项工作,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 (一)深入校园,开展调查 校园法律顾问成立之初,既无先例可循,又无经验可鉴,一切从零开始,因此,深入校园,开展调查,是我区确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的首要工作。自去年5月成立,各街司法所分别深入校园,连续走访辖内所有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全面了解学校、家长和学生三方对法律顾问工作的不同需求。凤阳街、南华西街、昌岗街等从预防青少年犯罪、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等方面重点经常到辖内各学校讲授法制课。沙园街以青少年典型案例为主题的制作了八块流动展板,在辖内各中小学校中巡回展览,受到广大师生的欢迎,取得明显效果。素社街针对学校经常出现的意外事件索赔纠纷,编纂了《校园人身伤害案例——论文选编》,赠送给辖内多间学校,为学校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提供参考素材。又在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后,马上又翻印了该解释送给学校,使学校明确了今后处理校园伤害案件的依据。 (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为加强与学校的沟通与交流,及时解决学校遇到的法律问题,各街司法所定期组织辖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负责人,召开校园法律问题座谈会,围绕如何做好法律顾问工作,解决校园最新出现的法律疑难问题,为学校提出法律意见,建立了校园法律顾问定期联系工作制度。 (三)及时介入,正确处理校园法律纠纷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课堂,未成年人往往具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差,自我约束能力薄弱,天性比较好动活泼等特点,因此在校园的活动中,比较容易产生人身伤害事故,由此而带来的校园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对于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校园法律纠纷,常常成为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日常工作中的一大难题。有鉴于此,如何配合校园,提供适当法律意见,正确处理校园法律纠纷,是校园法律顾问一项极其重要任务。及时介入处理校园意外事故,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是校园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一方面。因此各街十分注重加强与学校的沟通,了解学校的情况,以便在学校发生问题需要司法所帮助时能及时到场处理。 司法所是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机构,同时,又是校园聘请的法律顾问。在处理校园法律纠纷的事件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介入,从证据保存、问话笔录、调查取证等,全程参与,在耐心排解家长担忧的同时,为学校提供法律意见,给予指导,为我区校园宁静,避免了可能发生一场又一场纠纷。 (四)工作方式灵活多样 除了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处理校园法律纠纷外,各街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如南华西街司法所邀请区法院民一庭的李志强庭长在33中电教室为辖区内的200多名教职员工上了题为《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专题报告。李志强庭长从法律责任、事故类型、除外责任、法院的具体操作等方面讲解了有关校园伤害纠纷处理办法。课后,老师们说:李庭长的课结合司法实际,以案说法,对从事教育的人员启发很大,以后遇见类似问题会处理的更好。我们在“校园法律顾问活动”中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积极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得到了师生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又如,官洲街司法所在联系官洲小学法律顾问工作事宜过程中,发现该小学存在三方面安全隐患:(1)学校大门无值班室,保卫工作不到位,学生人身安全缺乏保障;(2)教学楼内走廊有钢窗突出,容易造成学生人身伤害;(3)教室电线老化,存在消防隐患。经与学校协商,于是向区提出《关于官洲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引起区有关部门的重视,及时为学校消除安全隐患。 四、改进校园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校园依法治理 我区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一年以来,在积累了许多的经验和做法的同时,也发现这项工作中存在不少应该改进的地方: (一)正确认识校园法律顾问工作真正意义 有些司法所反映,在法律顾问到学校去调查征询法律顾问进校园的相关事宜时,有的学校说不知道有这回事;有的领导说不是他管的,学校开会也没有传达过,不知道;有的学校将法律顾问当作专为该校讲授法制课的讲师团教师,混淆了校园法律顾问和青少年普法讲师团职能。所以,大力宣传校园法律顾问制度,帮助校园师生分清我区“四五”普法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四支队伍”,正确认识校园法律顾问工作的真正意义,是各街司法所的第一项任务。 (二)充分发掘潜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司法所是区司法局在各街的派出机关,职能相当于一个小型“司法局”。在编制仅3到4人的情况下,不但身负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八大职责,还要为街当好法律顾问,在法律事务上为所属街道出谋划策,而校园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又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部分业务的无偿性,因此部分街道在开展校园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出现有心无力,分身无术的状况。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司法所自身入手,充分发掘司法所法律人才集中的优势,正确将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分解运作。这些年来,各街司法所纷纷引进法律本科毕业的优秀大学生,校园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也为这些深入基层的大学生提供了很好的锻炼场所,所以,各街司法所在人手偏紧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自身人力资源,将法律顾问工作适当分解,在锻炼人才的同时,提高校园法律顾问工作水平。 (三)调整职能 根据市司法局穗司[2004]36号文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再予以注册”,即从今年起,司法所公务员不能再兼任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被注销。而校园法律顾问的其中一项职责就是接受校方代理诉讼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所要继续深入开展该项业务就势必与司法所体制相悖。 为此,各街可考虑适当调整校园法律顾问本身职能,将为校方代理诉讼这一项工作指引给辖内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服务志愿者开展,以避免因司法所体制改革所带来的尴尬。 (四)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校园法律顾问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由司法所人员担任学校的法律顾问是海珠区“四五”普法工作的一项新亮点,作为我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四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在其他区还没有开展、甚至全国也没有可循的先例,因此,在依靠我们本身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具体校园法律顾问工作去摸索,积累经验,发现问题的同时,要通过邀请具有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为我区校园法律顾问讲课,召开业务研讨会等形式,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我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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