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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司法信息 广州市海珠区司法局编 2006年第 九 期
海办准字[1990]第024号
2006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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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在局领导的重视下,今年各科中层干部共撰写了9篇调研文章。调研文章基本上都结合了岗位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问题,分析了原因,亮出了解决问题的观点,这些与我们的实际工作都有密切的联系。为加强交流,现将其中精彩部分摘抄下来,以飨读者。
仲德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建立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 作者认为加强党的建设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党组织建设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又是重中之重,它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组织保障和思想保障。对此,作者分析总结了我局领导班子建设经验,指出:(一)自身建设是建立坚强有力领导班子的核心。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制定了《海珠区司法局班子中心组学习规章》,使政治学习有章可循,班子成员集中学习,每人联系工作实际和思想情况分阶段重点发言,形成了学习上不断提高,思想上不断交流,感情上不断升华的良好局面。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每周一次局长办公会议,本着“大事商量,小事通气,互相尊重”的原则,对局的大事坚持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进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走群众路线,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群众座谈会,听取对班子的意见和对局工作的建议,查找工作中的失误和不足之处,提高了领导班子的威信,融洽了领导班子和普通公务员之间的感情。(二)、制度建设是建立坚强有力领导班子的基础。强化监督机制,严格依法管理。建立健全了各项廉政制度和工作纪律,如《党风廉政建设实施细则》、《考勤考职制度》、《汽车管理制度》等制度。同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学习例会制度、汇报总结制度、业务工作登记等制度,通过以制度规范业务,规范公务员的行为,确保公务员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廉洁行政。 作者还指出,队伍建设是建立坚强有力领导班子的重点。狠抓中层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领导班子坚持两手抓,一手抓人才培养,二手抓争先创优。同时,狠抓基础业务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一是领导班子开拓创新,探索司法行政工作新路子。二是领导班子集思广益,把握司法行政建设基本规律。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座谈会,推广成功的调解经验。认真落实普法规划的任务,建立和坚持公务员学法制度。把法援工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抓好。为全区释解人员建立了数据库;落实好帮教措施,建立帮教档案。引导公证处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发展。三是领导班子团结奋进,履行司法行政职责。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和成功处理,充分检验了我局领导班子是一个团结开放、勇于创新、务实肯干的战斗集体。(政工科)
黎广淮 《谈如何构建调处群体性纠纷新机制》 作者认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关键是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本文结合我区的工作实践,指出构建调处群体性纠纷的新机制主要有: 一、工作责任机制。主要是建立领导包案制、领导督办制、首接处理制、属地管辖制、台帐登记制、重大矛盾纠纷解决的追踪回访制等调处制度;建立单月排查双月调处制度和疑难纠纷报送制度;进一步落实矛盾纠纷处理“五个一”(一宗纠纷、一个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子、一套解决方案、一个解决期限)机制,明确区领导、各职能部门、各街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组织保障机制。建立组织保障机制,保证调处群体性纠纷有专人负责、处理。我区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475个,人民调解员2593 人,面对日趋复杂的排查调处工作,区调处办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在2004年新组建了由1241人组成的排查调处信息员队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落实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职责的意见》,对人民内部矛盾调处机构进一步调整健全,明确了区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等30个部门、18个街道是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职责单位。 三、纠纷排查机制。坚持信息员排查制度,确保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主要是联席会议制度、排查报告制度、跟踪回访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和管理考核制度。坚持敏感时期监控制度,确保社会稳定。在春节、“两会”、“五一”、“十一”、中央全会召开等敏感时期,各调处职责单位和街道严格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实行“一天一报”、“零报告”和“24小时专人值班”,严密监控,及时排查、处理群体性纠纷隐患。 四、信息收集机制。坚持调处情况反映制度,为上级党政部门及时、全面掌握情况提供依据。坚持台帐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坚持联络员沟通制度,加强对矛盾纠纷情况的综合研究。 五、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保证群体性纠纷及时解决。针对我区地域范围大的特点,区和街两级成立调处机动队,一支是由区司法局和各街司法所干部组成的调处机动队和下属6个小分队,小分队由相邻的3个司法所组成。另一支是为了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属地管辖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快速反应的能力,在区调处办的指导下,各街组建由街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街道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城管科等部门组成的调处机动队。在情况紧急时通过出动机动队进行支援,有效地解决了调处人员少、调处力量不足的问题。 六、联动调处机制。建立联动调处机制,保证提高调处群体性纠纷的能力。在实践中,许多重大群体性矛盾纠纷都是由区调处办牵头,联动各个职能部门共同调处。 七、调处效能机制。在调处群体性纠纷中,我区不仅注意依法、依理、依情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平息纠纷,更注重提高调处效能,分析发生群体性纠纷的原因,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运用法律手段,依照有关政策,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调处办)
叶建雄 《普及宪法,为法治开路》 作者认为经过“四五”普法,法治观念逐步深入民心,但仍然存在有法不依、非法之法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者认为要普及宪法,为法治的实现创造条件,即通过全社会范围内重点开展宪法宣传和宪法教育来克服这一难题。 通过《宪法》教育,培养一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政府工作人员队伍。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教育是普法工作的核心。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不掌握宪法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很好地适应职能工作要求,就很难保证其在履行职权时不去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在一些党政干部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不少人还没有从“权大于法”的错误观念中清醒过来。因此,加强宪法的权威性,进行宪法教育,当前更重要的宣传普及对象应该是各级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几年来,我们在普法工作中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如每年都有针对性的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批参加干部轮训班上法制课,年终统一进行普法考试,建立学法档案等。但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这些措施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完全落实,部分单位把普法当作形式,认为按规定购买教材、参加法律知识讲座和年终普法考试就算普过法了。“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把是否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作为干部任用的一个重要标准”,由此想到,为了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具有较高的宪法意识,能否在干部的选拔和考核时建立宪法知识考核制度。因为担任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干部职务就意味着必须准确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凡宪法考试不合格者即使专业知识考试合格,也不能获得公务员和国家干部的任职资格,更加不能提拔到领导岗位上。 同时,要树立《宪法》权威,大力宣传《立法法》,构建一个纵不违上、横不矛盾的法律体系。无论是普通群众还是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所面对的法律是互相矛盾的,那么在有法可依的时候,仍然会出现有法不依的情况。有些国家机关越权制定法规和规章,有的地方性法规擅自改变法律的规定,增加处罚种类,扩大处罚幅度;有的地方把一些本应由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事项,改由政府规章对该事项作出规定。另外,部门和地方局部利益之争也是法规不统一的关键所在。由于部门本位思想和地方本位思想作祟,致使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时,不以全局出发,只着眼于本部门、本地方的利益,总是想方设法扩大本部门、本地方的权力,获取某些更大的利益。(普法办)
陈志强 《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的思考和建议》 作者分析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为:一是我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任务重、难度大。二是社会的偏见使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信心缺失。三是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工作缺乏足够的关注。根据这些现状,作者进一步分析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难的原因:下岗失业人数多,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刑释解教人员素质低,难以适应岗位需求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观念相对落后。 要解决这些问题,作者提出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的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更新观念 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应当引起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把它作为一项特殊政治任务落实好。 (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就业工作 一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大众传媒,通过组织报告会、文艺演出、影视制作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做好安置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二是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安置就业工作当作份内事,围绕部门职责,找准工作结合点、切入点,发挥自身优势,重点在安置就业工作上办实事、做好事。 (三)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技能培训 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技能培训,是促进就业的重要环节。在这方面,总的是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刑释解教人员的特点,按照“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原则来进行。比如,监狱和劳教场所要根据罪犯释解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由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根据就业市场的需要,对服刑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取得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给他们一张就业谋生的“通行证”。 (四)不断拓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渠道 1、积极动员争取原单位妥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由原单位接收安置就业,一直是党和国家明文规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2、引导、扶持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应该说这是当前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主要渠道,它有利于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实现社会稳定。3、创办过渡性安置经济实体。对于那些“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生活无着落”的刑释解教人员(统称“三无”人员),由司法行政和劳动部门共同开办以第三产业为主的经济实体,予以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长期就业问题。4、推荐就业。推荐就业是新形势下的一种就业途径,它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社会需求。5、动员企事业单位安置。企事业单位无论从人力、物力上都有相当的基础和优势。尽管当前企业改革、机关精简,“好人都难安排”,但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应站在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稳定这个高度来认识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重要意义。6、整合社区资源,增加安置岗位。在社区建设工作中,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安帮科)
李旭华 《谈完善基层法律援助资金的保障机制》 作者详细分析了《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来法律援助工作资金仍然短缺的三个主要原因以及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对此,提出了完善法律援助资金保障机制的建议: 1、应加大财政拨付,解决目前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在法律援助经费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的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财政部门沟通,努力促使政府和财政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依法将法援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范围,明确法援经费的保障办法和标准,建立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以保证法援事业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应拿出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平衡和支持一些落后地区的法律援助事业,坚持公益事业政府办,财政优先保障。 2、要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和多元化的社会资助,倡导公益事业社会办,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尽快建立省、市法律援助基金会,通过基金会多渠道募集资金,专门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需,以弥补财政经费的不足。由于成立法律援助基金会需要一笔较大的原始基本金,该基金会的原始基本金由财政提供启动,体现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接受社会的广泛捐助,充分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有效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功能。另可考虑能让福利彩票在法律援助中发挥作用,把体育彩票、福利彩票每年按比例提取,投入基金会使用,以体现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3、合理分担法律援助费用。法律援助机构对于民事援助案,可以让受援人在诉讼请求中列入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必要开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一定金额的援助律师办案费,缓解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压力。 4、提倡行业奉献,从律师、公证行业协会的经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援助资金的组成部分,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将法律援助的关口前移,在进入诉讼程序前向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咨询、法律意见等方式的援助,使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的角度作出相应判断,防止无谓的诉讼,降低纠纷解决的成本。(法律援助处)
苏泳红 《浅谈公职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援助处的关系》 作者从人员编制、办公经费的来源和指标额、所接受的管理和各自的职责任务等方面分析了我区公职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援助处这两个机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关系:当区法律援助处接受当事人申请而指派的是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还有当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承办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案件时,那么,区法律援助处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就是由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来具体完成的,而此时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就是区法律援助处的法律援助业务的具体承办人。 同时,作者认为两者之间还会在一条件下变成对立的关系: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承办海珠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换句话说,就是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是区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和专属律师。再从区法律援助处的法援范围其中一项看:公民有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需具备的条件,而被提出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区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当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要与是在海珠区对簿公堂、打官司的时候,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又作为区人民政府的代理律师来接手该案时,从这个特殊的条件下,区公职律师事务所与区法律援助处的关系就是相互对立的关系,因为他们代表的是各自的委托人,是请求与被请求,主张与被主张的关系。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海珠区人民政府为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提出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又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在法律援助范围内,可申请法律援助的。那么,在此时,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提出诉讼的对方当事人就是法律援助处的受援人。 作者认为解决这种对立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其一,通过调解磋商,协调沟通双方的意愿和主张要求,依照相关法规,促使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协议,解决问题;其二,参照公务员管理条例中的回避制度,实行回避,既可以是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的公职律师执行回避,由区人民政府聘请公职律师以外的律师担任代理人,也可以是区法律援助处执行回避,将案件移交市级法援处,由市法律援助处对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来解决。而后一项若能通过订立规章制度来确立公职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援助处在具体情况下如何操作,则促进了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办公室)
刘敏仪 《共谱“五五”普法新篇章》 作者回顾了我区二十年普法工作,认为我区普法工作成效显著,领导认识有了新提高,重点对象普法教育有了新突破,法制宣传有了新阵地、新形式。同时,当前普法工作也遇到不少问题:普法对象和内容的问题上存在认识误区;人员不足和经费没有保障制约了普法工作的发展;法制宣传立法滞后跟不上新形势的需要;普法手段和形式有待创新发展,激励机制不足。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提出今后“五五”普法工作的新思路: (一)要紧紧抓住普法重点对象,走出条文普法的误区。要把普法的重点放在执法主体。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一是要争取市区的支持,建立普法工作的奖励激励机制,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二是继续办好《普法通讯》,并每年表彰优秀通讯员,提高各单位信息员的投稿积极性,使《普法通讯》成为宣传我区普法工作的一个重要平台。三是借鉴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研究通过立法保障普法经费,争取普法经费按照本地区总人口为基数核拨普法经费。四是有计划地安排懂网络维护的新毕业的大学生到普法办工作。 (三)配合法制宣传 “立法”工作,抓好《海珠区普法工作规定》的落实。 (四)与时俱进,积极创新传播手段和工作机制,开创互动型普法新形式。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首先,通过创新法律服务载体,拓展法制宣传渠道。依托社区妇女维权岗、法律援助站、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机构等组织联动机制,为社区居民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把“普法进社区”活动与社区法律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12348”法律服务专线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的功能,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第一道防线作用。其次,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互联网等宣传工具,探索在“海珠视频”中开通普法栏目的可行性;结合政府信息网,开设社区普法宣传教育网站,为居民学法提供平台;加大投入对“海珠普法信息网”进行升级改造,与市普法网进行链接,增加“模拟法庭”、“法律知识问答游戏”等互动式栏目,提高市民学法的兴趣。再次,积极探索共建法制宣传橱窗(栏)的新做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统一编印主题鲜明、整洁精美、图文并茂、内容丰富的全区三级法制宣传橱窗(栏)图片。还有就是鼓励社区创新普法形式,为其提供指导和支持。我区有几条街道陆续自办了普法刊物,如江南中街创办《江南中普法苑》、沙园街创办了《法制宣传专刊》、瑞宝街编印了调解人员、婚姻家庭、物业管理、外来员工等四份法律知识必读以及凤阳街司法所编印的《海珠区凤阳街普法系列材料法律实用手册》,受到省市普法办的肯定。区普法办应该及时总结推广他们好的做法和经验并加强指导和支持。(普法办)
王彩娟 《公证员的新角色和新使命》 作者从《公证法》的施行,结合公证行业二十多年的变革,分析了新形势下公证员顺应法律的要求,积极转变角色,承担起法律赋予的新使命。 笔者认为,要想担当好新时期的公证员这个角色,起码应该在三个方面下工夫:一是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公证的这些职能作用要得到充分的发挥,要求公证工作必须站在社会利益的高度上,要求公证员必须有较高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二是不断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证的作用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信息对称性问题,是通过公证使当事人之间信守法律和诚信可靠,从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交易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公证的职能作用,决定了公证文书在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上必须有很高的质量,公证人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素质和很强的业务素质。三是不断提高自身职业形象和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公证法》的出台经历了十多年的艰辛历程,公证员一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这个行业的形象,一定要把公证事业作为自己的终身追求,通过自身一点一滴的努力提升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笔者认为公证员的新使命主要是:公证员作为公证职能作用的承载者,是做好新时期公证工作的主力军,他们的重大使命是认真贯彻实施《公证法》,依法推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履行公证职责,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证服务,是《公证法》赋予公证员的权利,也是公证员的职责所在。 在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公证服务、证明、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越来越突显,在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方面重事前预防、方便群众而且成本低、效果好方面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得到发挥,在这种大好形势下,公证员应把握机会,把公证事业建设成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的行业,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为政府、企业、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着眼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引导群众依法正确表达诉求,将各类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控制在萌芽状态,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特别要密切关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关注弱势群体,在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公律科)
李彦薇 《海珠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几点建议》 作者对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服务质量三方面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并分析了基层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认为目前基层法律服务没能科学定位、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准入过低,提出解决这些矛盾,发展好基层法律服务要: (一)加快立法,制定依据。通过立法解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准确定位、确定基层法律服务者的资格及准入条件、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者)的权利义务、确定管理工作原则和方法、明确罚则和法律责任等。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定位应当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市场主体原则。应当允许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市场规则自由发展,由市场需求来决定其前途和命运;二是区别于律师原则。在“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要立足基层,方便群众,拾遗补缺。三是有偿服务原则。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脱卸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政府赋予和委托的一些职能,而应象律师一样,通过完成代理行为参与到基层建设中去。
(二)加强管理,完善监督。通过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内部管理和社会监督来构成从内外部、纵横向等多方面、多角度对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和监督的体系。司法行政机关把握好“游戏规则”,当好公正执法的“裁判员”,协调有关部门为基层法律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行管理和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则通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主要是全面掌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状况和思想动态,抓好培训、维权,进行违法违纪行为调查处理,开展区域合作与交流;内部管理和监督的主要落脚点是内部全面的建章立制以及规范的执行运作,涉及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的每个层面、环节、角落,是基层法律服务管理的基础;社会监督是税务、审计、舆论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是从外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跟踪和监督,保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者能够规范开展活动。
(说明:部分外借中层干部由于工作关系未要求撰写调研文章。)
电子邮箱:sfjoffice@haizhu.gov.cn
传真:34370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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